2023-01-23 07:34:00
2010年10月,21岁的李启铭在校区内醉酒驾车,造成一死一伤,被学生和保安拦下后还高喊道:“有本事你们去告我,我爸是李刚。”自此,“李刚”出名了,据了解,李启铭犯罪时其父系副科级,事发后被调离了北市区。
许多人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身上的不少习惯都是从父母那学到的,我国则有句古话:“子不教,父之过。”按理来说,李启铭受家庭环境的影响应该成为一个正直的人,然而却是养成了嚣张跋扈的个性,最终也让自己的父亲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
然而在同一年的11月,山东济宁的金乡县也发生了一起恶性的“二代”案,富二代高寒使用猎枪造成一死两伤,被抓到警局时态度还很嚣张,说道:“不就开枪整个人吗!”
在他看来,开枪杀个人不是什么大事,没想到还要被警方抓,还要坐牢,那又究竟是谁给他这样的勇气?其实还是与成长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高寒的父亲是当地比较有名的企业家,母亲也经营着一家装修公司,可想而知,高寒自小就是含着金钥匙长大的,并且父母对其十分宠溺,高父年轻的时候也喜欢弄枪玩刀,并没有给儿子起到较好的引导,以至于高寒的法律意识淡薄,而仗着自己的家庭条件优渥,有恃无恐,认为钱能摆平一切。
在该起枪击案发生之前,高寒朋友的朋友苏某某的亲戚骑电动车时与他人发生了碰撞,虽然事情不大,双方并没有受到很大的伤害,不过两方因此打了一架,由于对方人多,苏某某及其亲戚在当时并没有占到优势,心里就憋着股气,打算再教训对方一顿,于是联系了朋友吴某。
吴某则想着大家都是金乡人,自己不想出面,便喊了讲义气的高寒,高寒受家庭环境的影响,认为朋友多好做事,但他所交的朋友基本也都是些爱惹事的,事情便朝着不可控的方向发展了。
其实苏某某在那次打架后已经记不太清对方的脸了,只清楚对方的人中有个人叫毕某某,2010年11月29日晚,这个毕某某在某迪厅过生日,于是高寒便带着几人和枪开车过去了,但被枪击致死的是一个名叫郝某的年轻男子。
当晚,毕某某的确是约了一帮朋友在该迪厅过生日,郝某是其中一人。经调查,这些人差不多都是些二十岁出头的社会青年,一无经济来源,二,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其中一些人在周边还进行着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不过与人火拼的事情在此之前并没有发生过,不涉及黑社会组织。而郝某与高寒本来没有什么交集,但由于苏某某错把他当成毕某某,结果头部中弹,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两名伤者则是轻伤。
案件细节已经梳理清楚,就只差逮捕嫌疑犯了,而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中,虽然是苏某某联系了吴某,吴某又联系高寒等人,但由于苏某某、吴某在主观上都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他们希望“毕某某”能被教训一顿,但并非是雇凶杀人,因此这两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高寒的犯罪情节则是恶劣的,非法使用枪支,造成一死两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30日,高寒在四川广元落网,被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还主动交代了,自己除了作案时的那把四连发猎枪,家里面还藏有两把枪支,根据高寒的指认,警方从高寒家后院的井里打捞上了两把枪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该案后数罪并罚,判处了被告人高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意味着高寒还是有刑满释放的一天。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常人尚且知道人命关天的道理,杀人是犯法的,然而无法无天的“二代”却放纵自己的行为,究竟是法律意识淡漠还是漠视法律?可能他们觉得自己生来天之骄子,即使犯下了大事,也无需承担相关责任,没有他们家解决不了的事情,不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李启铭,还是高寒,纵使语出惊人,最后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它明确规定了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即使是家里面再有钱,钱也不是万能的,当站在法庭上听到法官宣判的那一刻,被告人大抵也是明白了这个道理,出狱以后好好做人,不求对社会有用,但不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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