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7 13:57:02
“他是贼,我是保安,我抓他有错吗?凭啥找我们赔158万?”江苏昆山,一男子在盗窃过程中被业主发现,随后叫来保安对其追赶,男子在追赶过程中跳入水中溺亡。事后,其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赔偿158万元,如何评价此案?
事发当天,业主陈女士正在家中休息时,突然听到了有人在门外开锁的声音,其遂从猫眼往外观察,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外面撬动门锁。
陈女士随后将情况告诉了丈夫,让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物业公司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便派了两名保安前往陈女士家调查情况,在路途中发现了符合陈女士描述的可疑男子,保安遂上前进行追赶。
在追赶途中,对方因害怕被抓跳进河中,其在水中挣扎了一番之后便沉了下去。物业相关人员丁某看见后,便下水进行救助,未果。
不久后,110与120赶到将男子从水中救出,此时其已经失去生命特征。
警方随后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了珍珠耳钉、戒指、项链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事后,经证实,该物品部分属于业主失窃物品。
事发后,男子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8万元。
男子的家属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尚无直接证据证明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而保安在基于怀疑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追赶,最终将其逼入至水中溺亡。
男子落水后,保安又未及时进行施救,以至于其溺水身亡。故男子的死亡与保安的追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男子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
对此,物业公司则有不同的观点,其认为,该男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逃避抓捕遂跳入水中溺亡,而保安的追赶行为系其正常履责,况且事后丁某对其也进行了一定的救助。
该男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是非对错,其够预见到自己所能面临的危险,但其仍不顾危险,在未遭受任何追打威胁的情况下,自己跳入水中溺亡,其本人应对其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无须负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简而言之,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保安的追赶行为对于该男子跳水溺亡的结果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男子实施盗窃,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具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保安作为物业的组成部分,基于履职义务对其进行追赶,本就无可厚非。
其次,在此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对该男子实施了暴力威胁殴打行为,该男子跳水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其跳水溺亡与保安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该男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其面临的危险具有认识与控制能力,基于此,其还往水中跳下,其行为就属于自陷风险,最终造成溺亡结果的发生也应由本人自行负责。
那么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无责,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遂驳回了男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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